27.6 综合维修中心


27.6.1 综合维修中心应满足全线线路、路基、轨道、桥梁、涵洞、隧道、房屋建筑和道路等设施的维修、保养,以及供电、通信、信号、机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工作的需要。
27.6.2 地铁线路、桥涵、房屋建筑、道路等设施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利用地方资源,大修宜对外委托当地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。
27.6.3 综合维修中心根据其规模和工作范围可分为维修中心、维修工区和维修组。维修中心宜设于车辆段级的基地内,可分别在相关的停车场设维修工区或维修组。维修工区和维修组应按隶属于维修中心管理设计。
27.6.4 维修中心宜根据各专业的性质分设工务与建筑、供电、通信与信号、机电和自动化等车间。
27.6.5 维修中心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生产房屋、仓库和必要的办公、生活房屋。房屋的布置应根据作业性质结合总平面布置的具体情况合理布局。其生产房屋宜合建为维修综合楼;办公房屋宜与车辆段办公房屋合建为综合办公楼。食堂、浴室等生活房屋应与车辆段同类设施合并设置。
27.6.6 综合维修中心的变电所、空压机间和供热、供水设施,应利用车辆段相关设备和设施。
27.6.7 维修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的作业内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轨道检测车、接触网检修车、磨轨车、轨道车及平板车等工程车辆,并应配备相应的线路和工程车库。
27.6.8 轨道检测车、接触网检修车、磨轨车和轨道车等大型工程车辆,应按资源共享原则配备。

目录导航